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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仕亮寻衅滋事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02 17:08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亮,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景东县龙街乡竹者村民委员会叶家村组,捕前暂住景洪市天天快递嘎栋营业点。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18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仕亮醉酒后用扫把将公司营业厅二楼玻璃窗损坏进入财务室,将一台三星电脑显示屏损坏。之后被告人王仕亮到隔壁的景洪市捷成通达4S店,将防盗门、防盗窗破坏后进入维修车间,将车间内多种机器设备损坏。随后被告人王仕亮又行至景洪市工业园区沁园小区,损坏二号配电室防盗门后进入配电室将西双版纳供电局的工具箱、高压开关柜操作机构损坏,并追打前来配电室查看停电原因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忠红。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347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亮非法闯入单位办公经营场所,追打他人,任意毁坏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仕亮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被告人王仕亮非法闯入单位办公室经营场所,追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定被告人王仕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定案结论】

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仕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案被告人王仕亮在酒醉后意识不清醒、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追打他人,任意损坏财物而被判刑。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饭桌上饮酒虽然可以调节气氛,但酒精容易刺激人的意识,使意识模糊,甚至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做出过激、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在日常和朋友聚会饮酒时要有所节制,酗酒不但伤身,还容易因为在酒精的刺激下出现过激的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