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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辉抢劫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5 17:12

【案

一审案号:2017)云2801刑初500号

【裁判要旨】

招待所、宾馆等场所实际承载的主要功能是经营活动,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因而不应被认定为户,故在内实施抢劫的,不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辉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田永辉因找不到工作在街上闲逛时产生抢劫的念头。当晚20时,被告人田永辉走到景洪市建设招待所门口时,颜思可主动招呼田永辉住店,并带田永辉到自己住的建设招待所301房间看房。进入房间后,被告人田永辉拿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抵住颜思可的脖子,让颜思可给其100元钱作为路费回家,颜思可称身上没有带钱,可以向招待所老板娘借钱,田永辉怕颜思可欺骗自己,让颜思可把手机留下才让其下楼借钱,颜思可脱身后向招待所老板娘李加荣说明事情经过,李加荣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田永辉抓获。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永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即住所,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抢劫罪法定刑升格的要件,是因为户或住宅是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可靠的屏障,是公民观念中最安全的栖息场所,倘若公民在自己的户中也无法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则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恐慌,甚至威胁整个社会的安定。根据《意见》,并非任何住所,如集体宿舍、宾馆房间等,都能构成户,在司法实践中,住宅意义上的户应具备如下三个基本特征:(1)家居生活性,即户是供人们家庭居住、日常生活和栖息的地方,区别于生产经营的店铺及办公的场所,这是户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2)相对封闭性,即户应与外界环境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功能。正是因为户的封闭性,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大多孤立无援,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犯罪人更容易得逞,故从加强对被害人保护的角度,也应将入户抢劫规定为加重情节。(3)私密性,这是基于家居生活性衍生出来的特性。对于公民而言,家庭生活是其私人领域,一般情况下绝对不愿与他人分享,因此,户的私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公民在户内不仅能够享受生活的安宁与自由,避免他人的干扰和窥探,而且也享有使用、支配和进出自由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场所,才能被认定为户。而本案中,被告人田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但其所进入的场所实际承载的主要功能是经营活动,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因而不应被认定为户,故本案中未对被告人田永辉的行为以入户抢劫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