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被告人岩香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

作者 :尹漓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2 18:12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岩香驾驶云KJ5751微型车从缅甸以每人40元的费用,运送未办理边境出入证的岩涛、林士贵、邢四福从240界碑通过便道进入中国境内,被正在巡逻的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查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岩香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香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 

【观点分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经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容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出、入国(边)境,被运输者非法出境或者入境时本罪既遂的标志。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被运送者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本案被告人行为违法了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明知运输人员为偷越人员的情况下,非法牟利,驾驶云KJ5751微型车从缅甸以每人40元的费用,运送未办理边境出入证的岩涛、林士贵、邢四福从240界碑通过便道进入中国境,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典型意义】

本罪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具有关联性。如果行为人及组织又运输,而且运送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具有同一性,则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运送行为不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不具有同一性,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