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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笑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作者 :尹漓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2 18:12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份,被告人阿笑为防止其家位于景洪市基诺乡巴卡村委会巴卡新寨当地人称“丫特”的轮歇地内的农作物被野生动物偷吃践踏,使用自制铁夹和扣子在轮歇地边设置了陷阱。同年9月,被告人阿笑发现其中的一个扣子猎捕到一头黑熊,被告人遂砍下黑熊的四只脚、牙齿及部分肋骨带回家食用。

2016年4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阿笑住宅阁楼内的门后搜查出疑似枪支一支、射钉枪一支,在阳台发现疑似猎枪一支及疑似猎枪子弹和弹壳,在其卧室墙壁上及冰柜内的塑料袋内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办案民警调查,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阿笑曾持有火药枪、射钉枪和猎枪到当地人称“丫特”的地方猎获过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笑非法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中的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另一支疑似枪支系我国河南省西峡猎枪厂生产的16号单管制式松鼠牌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被告人仓改斌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笑家中搜查送检的1组检材为啮齿目豪猪科豪猪的刺,豪猪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无相应的价值标准。经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笑家中搜查送检的疑似熊牙为食肉目熊科亚洲黑熊的犬牙,数量1颗,价值人民币5010元,亚洲黑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阿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检举揭发其他持枪人员,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涉案的枪支、子弹、野生动物制品等,依法由查封机关、扣押机关处理。

【观点分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中被告人为防止自家轮歇地内的农作物被野生动物偷吃践踏,使用自制铁夹和扣子在轮歇地边设置了陷阱,并猎捕到一头黑熊,且砍下黑熊的四只脚、牙齿及部分肋骨带回家食用。被告人明知黑熊属于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经鉴定,其杀害的黑熊为亚洲黑熊,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猎捕后仍杀害并食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身体的情况下,被迫杀害之的,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初始目的是出于保护自家轮歇地的农作物,但黑熊已经被捕的情况下为取得非法利益而杀害黑熊,其行为不属于野生动物侵害生命、身体的情形,故也不属于紧急避险。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告人在没有取得持枪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中的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且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另一支疑似枪支系我国河南省西峡猎枪厂生产的16号单管制式松鼠牌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被告人仓改斌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该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发展经济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品种和数量稀少且濒于灭绝的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本罪行为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本罪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一级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身体的情况下,被迫杀害之的,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本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及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猎捕、杀害。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