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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玉某与被告岩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例评析)

作者 :陶润仙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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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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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纠纷、感情破裂、认定

案号: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435

【裁判要旨】

离婚诉讼中,“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200099,原告玉某和被告岩某在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128日生育女儿西某某。20091015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岩某提起上诉,20107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告玉某以被告岩某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玉某和被告岩某离婚;

二、原告玉某和被告岩某共同生育的女儿西某某,由原告玉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制度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与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⑥项规定:“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应当认定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 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保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面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