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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义务人死亡的执行之分析(案例评析)

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1-24 17:11

 

【案情】

原告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715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李某某30万元。被告李某20141211日因病死亡。该判决于201534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唐某、李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该案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申请强制执行,应该以谁为被执行人。

一、该案能否申请执行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可供执行的依据。另一种则认为唐某应当以李某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债权,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能申请执行,应以谁为被执行人。在这个问题上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被告李某为被执行人,依据是李某为生效判决确认的被执行人,虽然李某已死亡,但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对该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以所有法定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分析】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告唐某、李某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是:(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因义务人死亡而失效,仍是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只有在被撤销等情况时才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其次从法律文书判定当事人的义务来看,法律文书如判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亲为或不得为的行为,如尽赡养义务或停止侵权等,出现相关义务人的死亡,就会导致法律文书不必执行。如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为确权、析产、给付等财产及给付行为义务,那么相关义务人的死亡,不会必然发生法律文书不能申请执行的情况,只会发生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唐某、李某某通过诉讼使其债权得到了法律保护,该生效判决对债务已做出了确认。被告死亡不能导致判决的失效,也不能导致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灭失。只是因死亡这种法律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变化,而不会必然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失效的法律后果。对此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就已经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该条说明了被执行人死亡不会必然产生判决的财产义务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履行判决义务。如果要求申请人再以所有的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确认债权,那么就等于承认义务人死亡是判决失效的原因,这严重违背法理的基本规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第二个问题笔者也是同意第一种观点,以死亡的被告为被执行人也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精神。该规定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该条规定的本意是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规定,但其精神是被执行人死亡的,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如申请执行人直接以所有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符合该规定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申请执行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死亡的,申请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以死亡的被告为被执行人主体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已死亡,并在申请事项中注明要求以被执行人的遗产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遗产情况。在被执行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如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就需将其裁定变更为继承人,由其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自然也不应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死亡的公民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已死亡的事实,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这种做法也体现了执行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区别。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又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