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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非继承人的专利,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分得遗产

作者 :邓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6-11 11:06

——原告孙某某等三人诉被告刘某、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继承纠纷一案

关键词:继承纠纷、遗产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号: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要旨】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等三人、被告刘某分别系被保险人孙某力的爷爷、奶奶、继母、母亲。原告孙家才、李竹英之子孙某云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11日生育孙某力。1999年6月1日孙某力父亲孙某云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孙某力由孙某云直接抚养,2003年4月25日孙某云与原告管某某结婚,并与孙某力共同生活。孙某云2007年8月7日去世后,孙某力由被告孙某某抚养至2011年8月。孙某力2011年8月因病住院,2013年1月29日死亡。孙某力父母曾于1997年12月18日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其为被保险人购有“66鸿运保险(B型)”保险四份,保险责任起止期间为1997年12月18日至2056年12月17日,总保险金额为4000元,保险费为2608元/年,孙某力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第八条…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孙某力病逝后,因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40000元给孙某力的继承人。后三原告及被告刘某为保险金的分配发生争议。

被告刘某未到庭答辩。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如何分配由法院确认,对原告所述事实不发表意见。如果分配下来还有余款则属于被告刘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李某某各支付保险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2.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某某支付保险金4000元。3.驳回原告孙某某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孙某某等三人均未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孙某力父母为其购买的中国人寿保险“66鸿运保险(B型)”保险应赔付孙某力继承人身故保险金4000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应赔付额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的焦点上,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身故保险金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故孙国力的身故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刘某作为孙某力生母,享有继承权,应当分得孙某力遗产;原告管某某系孙某力继母,曾与孙某力共同生活四年的时间,期间对孙某力尽了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孙某力遗产;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作为孙某力的爷爷、奶奶,虽非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二人对被继承人孙某力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孙某力遗产。本院考虑各继承人及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力的血缘亲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对孙某力尽了相应扶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原、被告继承孙某力身故保险金额度分别为原告孙某某、李某某各10000元,原告管某某4000元,被告刘某16000元,由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给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条规定了二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提供,且已无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资助、扶助较多的人。本案中,孙某某、李某某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无权继承孙某力遗产,但因孙某某、李某某在孙某云死后,承担起了抚养孙某力的责任,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条件,可适当分得孙某力的遗产。

继承人外的人可分得遗产的比例应当根据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的扶养义务的大小、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长短及遗产的数额等因素确定。如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所尽扶养义务大于继承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大部分遗产;如被继承人的生活长期全部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照顾,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则可酌情考虑不分给继承人遗产。

总之,继承遗产并非法定继承人的专利,继承人以外的人如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