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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好处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05 08:02

 

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首先应当了解和掌握法院办案的程序和形式。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时,可以运用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通过多年办案实践,我认为,运用督仲程序有以下好处:

一、不用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减少费用,有利于工作和生产,由于办案程序多,审理时间长,当事人双方往往得多次往返法院,这不仅影响了工作生产、费用开支多,而且也会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厌烦心理。运用督促程序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快审快结。运用督促程序审理债务案件,它的主要方式就是给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内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这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力义务以及支付令的法律效力。运用督促程序从立案到结案仅用30天时间,比其他程序要少2或5个月时间,这完全符合法院目前所提出的快审快结的办案宗旨。但是,由于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广,有的适用督促程序,有的适用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办案中还需根据案情确定。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纠纷的情况确定和选择是否应当申请支付令还是直接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