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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的调研

作者 :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6-04 11:06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全社会的稳定大局,对农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就是农民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土地现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为更好地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以促进纠纷的妥善处理,本人对景洪市法院2009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用途为目的,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主体种类以及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自愿依法将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
  1.从纠纷主体来看,当事人主要涉及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之间以及承包户与受流转户之间,一部分涉及土地征用方。在多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由于缺少具有管理实效的组织机构,作为直接管理者的村民委员会也只能在农户的流转中起到微小的作用。大多数流转纠纷存在于流转户与受流转户之间。如果在流转时村委会有参与行为的,就会形成三方纠纷。
  2.从纠纷的起因来看,纠纷的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如:从二轮承包起就未曾明确经营权的公用地、抛荒地的代种、转让所引发的纠纷;因口头约定流转协议、流转协议内容无效或显失公平等引发的纠纷;因离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未及时变更承包方引发的纠纷;因土地征用补偿、基础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等等。3.从纠纷的形式来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较常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4.从纠纷内容看,主要表现为对承包经营权的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内容的认识分歧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为例,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认知的匮乏甚或对土地权利的不专注等原因,所签订的流转合同诸如履行期限、承包面积、土地四至以及流转费用等重要事项均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5.从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诉讼中调解和撤诉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结案的占较大的比例。主要是案件当事人一般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有浓厚的“人情”氛围和基础,只要法官工作方式得当,在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案件大多能以调撤的方式结案。此外,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多为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也占相当比例。诉求既有要求支付被告土地承包费或是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也有村民要求村集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还有在土地转包后发生的承包费纠纷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2.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当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
  3.呈现群体性。群众与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村民之间因土地纠纷激化,往往全家乃至全家族一齐上阵,容易发生群殴等重大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三、2009年以来景洪市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以来,景洪市法院共受理农地流转纠纷案件134件,其中,2009年18件,2010年25件,2011年44件,2012年21件,2013年26件,案件数量基本平稳、略有上升,但大幅上升趋势。上述案件中判决65件,裁定驳回起诉32件,调解撤诉37件。

    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民抢种权属不明的土地。橡胶收益的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一些农民因抢种一些权属不明的土地而产生纠纷。

    2、土地承包登记不规范。由于1999年土地延包时登记不规范,承包面积不准确,四至界限不清,导致农户之间发生纠纷。

    3、土地流转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农民外出打工或不愿耕种的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由新的承包人承担。由于国家政策的改变亦或种植物的利润让原承包户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纠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集体讨论而私自发包给亲朋好友引发纠纷;有的村干部利用村委会换届或负责人变更,借机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有的村委会或村小组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对外转租或发包,强制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5、因土地征地补偿费问题而引发纠纷。审判实践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因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因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产生的纠纷。

    五、景洪市法院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三多两难”:
  1、被告主体多样化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不同村委会之间、同一村委会内村小组之间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一,故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甚至有的以村干部个人作为被告。
  2、案由多样化

人民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立案案由五花八门,在统计报表上亦有重复之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3、裁判结果多样化
  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我州两县一市法院处理也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有的法院对于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中止审理;有的在受理后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予以判决驳回,有的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4、调查取证难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由于历史上涉及登记底单材料不齐全,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流转手续方面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也无法查实,有的涉及多次流转的,有的有重复承包情形。这类案件,往往审理周期长,法官甚至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
    5、执行难
  执行这类案件,涉及村民个人经济利益,大多数村民情绪对立,而且村委会、村小组不配合,甚至煽动老百姓围堵法官,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

六、如何妥善处理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基层法官必须面对的难题,目前而言解决对策有:

1、完善健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严格进行土地详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2、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规范、统一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基层法院具体操作执行,正确裁判。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要求老百姓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土地流转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4、提高基层法官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建议省高院适时组织基层法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素质。

身为一名基层法官,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往往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经常是口头达成协议,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确权,一旦一方反悔对方很难搜集证据,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现阶段在加大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及时化解该类纠纷以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