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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民众常见的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

作者 :段开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1-22 15:01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交易等与普通民众相关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通过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会涉及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证据制度等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众才能更好地行使与保护这些常见的民事权利。

案例一:

景洪市曼外村民委员会阿克老寨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与非本村村民的纳某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在前述合同尚有三年多才到期的情况下,被告阿克老寨村民小组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于2005年8月21日与纳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杨某等45户村民认为续签此租赁合同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判决确认阿克老寨村民小组与纳某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无效,有力地维护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点评:

西双版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发达,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形成了广阔的市场,有承包大面积荒山进行开发种植橡胶树、茶树的,有承包农田种植香蕉、咖啡等经济作物的,也有承包水域进行水产养殖的,等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本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如果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或内容不合法,会给合同双方增加风险甚至导致行为无效。

案例二:

在合法的二手车市场上进行买卖车辆的交易,是市场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正常行为,但是,其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会形成不良后果。如:2006年11月2日,岩某从原车主处购得货车一辆,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岩某将该车借给朱某后与之失去联系,一年后,岩某在勐腊县找到了车子,得知车子被本案第一被告鲁某卖给了本案第二被告波某,于是请求法院确认鲁某与波某在版纳二手车市场签定的买卖云K11659的《售车协议》无效并返还该车。

鲁某与波某签定的《售车协议》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鲁某在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也没有车主的合法授权时,将车卖给了波某,卖车后鲁某既没有取得该车的处分权,也没有得到车主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波某在购买该车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车辆权属的义务,也没有在一个月内催告岩某对他与鲁某签订的《售车协议》予以追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指合同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等,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向两个方向发展,然后其效力随之确定。一种是经被代理人追认或事后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有效,其效力溯及到合同签定时;另一种是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则该合同自始无效。现该案原告拒绝追认并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使得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朝着合同无效方向发展。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老波依据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丧失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的规定,老波应当将该车返还给该车的所有权人岩某。可见,在因为合同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变动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虽然波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占有使用该车已经一年了,但并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1、从波某持有的行车证上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岩某”,可推断波某并非不知情,也知道卖方鲁某没有车主的授权;2、该车尚未登记到老波名下。也就是本案中不存在“物权追及力”被“善意取得”阻断的情形。

点评:在交易时,人们通常比较重视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往往对标的的权属问题关注程度不够、审查不清,导致事后起纠纷、交易目标不能实现,甚至造成损失。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事先审查清楚交易标的的权属,是比关注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更为重要的事项,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三

景洪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6年3月7日17时30分左右,年仅3岁的原告赵某在景洪市江北景亮路34号门口遭到被告孙某饲养的狗撕咬,严重伤及面部等,后诉到法院索赔;被告辩解道:事发后原告拖延至2008年3月7日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法定的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事由,所以原告赵某的权利不应受到法院的支持。

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只有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责。该案被告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其提出的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最终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原告赵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孙某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四:

在原告岩某、玉某诉被告小张、被告恒信公司、被告财保景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九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索赔的依据;景洪市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景洪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住所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云南省公布的标准;医疗费单据6张,证明产生了医疗费用;国营东风农场职工医院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分别出具的出院证,作为原告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的依据;车票5张,证明原告产生了交通费;原告一家四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与死者的关系,并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原告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观点,因而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点评:“有理讲在法庭、证据决定输赢”,在原告岩某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了举证,用有力的证据、充分的理由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