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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5-24 15:05

 

我院刑事审判二庭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指定辩护难。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但由于目前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很少,加上一些律师因经济利益不愿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即便同意出庭,也只是应付了事,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二、未成年人户籍管理混乱,年龄更改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界定少年犯的主体资格造成极大困难,难以保障准确量刑。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证明与当事人所持户口本不一致,年龄证明与基层组织的记载不一致,年龄曾经更改等,究竟哪个年龄准确?是不是少年犯?应当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或者是否不当剥夺了本应享有的特别保护?这种现象可能导致错判、误判。 

三、青少年审判机构不尽合理。 由于受审判资源和办案经费匮乏的制约,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仍依附于刑庭,在审理少年案件的同时兼审普通刑事案件。在以结案数量衡量工作政绩的观念仍普遍盛行的今天,少年审判人员不得不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耗费大量的精力,无暇顾及本应深入研究的少年审判工作,严重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一,已建立的社会帮教体系工作力度不均衡。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工程庞大繁杂,涉及部门较多,而各部门工作重点不同,以致个别部门对此项工作时冷时热,甚至视为“额外负担”,致使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又趋向于“唱独角戏”。 

五、对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缺少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各个职能部门都在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努力工作,有时协同开展,有时单个进行,整体缺少一个社会监管体系和网络,使帮教工作较难持久和长效。

为此,笔者提出五点建议。

一、建议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与专业素养。法院可充分发挥其司法建议职能,与律师协会进行合理的建议。此外,在庭前与指定律师进行良好的沟通,共同为审理好案件努力。

二、建议规范户籍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证明与当事人所持户口本不一致,年龄证明与基层组织的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三、建议对少年审判组织机构进行改革,向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转化,以更加高效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切实发挥少年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独特作用。

四、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法定业务范畴,并由专人负责,真正使已建立的帮教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进一步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同时,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心态。告知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要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