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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共同努力调解“陈年老案”一朝执结

作者 :陈琛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4-03 09:04

          

一件耗时数年,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关系复杂的执行案件,经过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勐养镇党委、人大、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在3月2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申请执行人岩某与被申请人岩某香原本系舅侄关系,2007年,申请人岩某与被申请人岩某香、岩某叫、玉某共同成立了某公司,后由于发生矛盾,申请执行人岩某于2011年7月将被申请人岩某香、岩某叫、玉某起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岩某香、岩某叫、玉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岩某40余万元。被申请人岩某香、岩某叫、玉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到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岩某于2012年10月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与被申请人岩某香有着亲戚关系,与被申请人岩某叫、玉某原本也是好朋友。执行人员本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双方关系重归于好,一直在勐养镇党委、人大、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的帮助下反复对当事人双方做工作。3月26日,执行局执行人员赶到勐养镇,与勐养镇人大、勐养镇党委、勐养镇司法所等有关人员共同召开调解会。经过调解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岩某香、岩某叫、玉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岩某支付23万余元,至此,这起耗时数年的执行案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