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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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1 09:09
2020年8月30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来到中缅边境勐龙镇曼兵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约某、金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二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8日21时许,康某(另案处理)以每人人民币四百元的价格让被告人约某运送6名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到缅甸,随后被告人约某邀约被告人金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云JYL798银白色长安牌型越野车到景洪市勐龙镇勐龙大酒店门口接偷渡人员林某某、郭某、郭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赖某某准备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当日23时许在运送该6人偷越国(边)境途经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大寨门口时被景洪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宋分站民警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被告人约某、金某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约某、金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约某、金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约某、金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系偷渡人员,仍予以运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约某、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庭审当天,法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领导干部、村民等百余人参与旁听。宣判后,法官面对面地向旁听群众宣讲妨害国(边)境管理、走私货物、物品、运输、贩卖毒品等跨境违法犯罪案件法律知识,现场解答群众法律疑问,生动践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以案释法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