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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合议庭进村寨公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作者 :艾相宰 王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8-07 16:08

“阳光司法”合议庭进村寨公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8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到景洪市嘎洒镇纳板村委会巡回公开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纳板村委会组织30多名干部群众参加旁听庭审全程,接受法治教育。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江某到景洪市嘎洒镇纳板村委会蚌龙村集体林范围内砍树种植包谷和橡胶。经鉴定,江某毁林面积2亩,活立木总蓄积16.2625立方米,总材积8.9447立方米,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以林业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并于2012720日对江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某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被告人江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2010年毁林的地点扩地复种香蕉树,造成林地被毁坏。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江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权属为景洪市嘎洒镇纳板村委会蚌龙村小组集体林权,占林面积11.43亩,损失树木47株,活立木蓄积5.77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4638立方米,被毁的树木树种均为硬阔叶树种。20161112日,被告人江某经传唤后到案。庭审中,被告人江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集体林11.4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江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纷纷对审判人员说:“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官法来到纳板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既方便我们旁听,又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学到了法律知识,知道了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种巡回审案方法真好。今后我们一定要学好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建设美丽村寨,平安村寨,和谐村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