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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

作者 :执行局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5-03 10:05

今年“五一”“迅雷行动”期间,我院全体执行干警对大勐龙、东风片区40件案件采取集中突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16件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存在“执行不能”,占全部案件的40%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区别: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而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正常商业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法院也无法解决,属于“执行不能”。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执行法官千方百计执行到位,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执行法官也仍然按照执行程序办理

“执行不能”,法官再给大家举例说明如下:

甲是一农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欠乙7.5万元个人债务。乙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乙本金7.5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甲偿还乙本金7.5万元及利息1.2万元,共计8.7万元。判决生效后甲一直未履行,因此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对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的查控后,发现甲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乙也不能提供甲的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这起案例是由于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另外,还有一类案子,尽管有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类案子对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执行不能”。

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里,看到的场景是这样的:

执行法官提醒

    在日常民事交易活动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是否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不是自己能够承担的风险,那就要果断的拒绝。另外,当债务人提出用其房产或车子抵押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口头说的抵押即使拿到当事人的房产证原件或车子,如果这些房产或车子已被第三方抵押且无剩余价值,也是没用的。因此,执行法官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民事活动有风险,交易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