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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地十年纠纷 法官倾情案结事了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06 15: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十年纠纷案。这起因夫妻争地而引发的长达十年纠纷案,经过一波三折和承办法官的千辛万苦,终于峰回路转得到圆满解决。真可谓:“夫妻”争地十年纠纷,法官倾情案结事了。

某某与玉曾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玉名下拥有土地666.66平方米,目前与他人合资建盖楼房1000平方米,离婚后女方玉拥有房屋面积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33.33平方米;男方兰某某拥有房屋面积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33.33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兰某某诉至法院。2012年7月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兰某某享有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新村建筑面积1509.34平方米的六层砖混结构楼房(登记于被告玉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73032号)的500平方米的所有权及33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玉不服,提出上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被告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原告兰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以房屋及土地作为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贷款15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玉的申诉后认为所涉土地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遂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裁定:一、指令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0)景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兰某某的诉讼请求。玉遂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过户至兰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执行回转。

2015年4月8日,原告兰某某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其前妻玉、前岳父郑、前岳母玉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但该案一直未结案。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非常重视,并认为若径直判决,可能无法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给予调解期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反复沟通与协商,最终在执行局与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协助下,将该起长达十年的恩怨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法官认为:群众无小事。作为法官,应当时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仅要办好案子,重要的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处处时时想尽一切办法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