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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压岁钱”属受贿 退缴赃款获缓刑

作者 :刑事审判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4 15:12

1112,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景洪市人民医院院长、景洪市四届人大代表、西双版纳党代表匡宗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匡宗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审查明:2004年至 2009年,昆明龙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冬春(另处)和景洪市人民医院签订协议,周冬春向景洪市人民医院提供医用一次性耗材和其他医用器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冬春以过节费、给被告人匡宗军女儿压岁包等名义,先后送给时任景洪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被告人匡宗军95000元现金。2009515,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匡宗军受贿一案交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侦办。2009519被告人匡宗军在接受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9520,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匡宗军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匡宗军于2009521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95000元。因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匡宗军于2009520被取保候审,99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逮捕。在庭审中,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匡宗军并未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收受他人贿赂,也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表现一向优秀。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匡宗军在检察机关未立案时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匡宗军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宗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被告人匡宗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匡宗军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匡宗军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适用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320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结合本案公诉机关并未提出被告人匡宗军并非自动投案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匡宗军在办案机关虽掌握其犯罪线索,但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是自首,故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人匡宗军辩护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被告人匡宗军有自首情节的法律适用意见与现行司法解释相冲突,故本院仅采纳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其据以确认自首的法律适用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匡宗军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