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明:2004年至 2009年,昆明龙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冬春(另处)和景洪市人民医院签订协议,周冬春向景洪市人民医院提供医用一次性耗材和其他医用器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冬春以过节费、给被告人匡宗军女儿压岁包等名义,先后送给时任景洪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被告人匡宗军95000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宗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被告人匡宗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匡宗军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匡宗军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适用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