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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未结先付款 司法为民见真情

作者 :虞 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0-26 18: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鲁远芝诉被告郭延宏、吉林省长春市晏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晏隆物流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鲁远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向原告鲁远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801.64元;驳回原告鲁远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鲁远芝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移送审法院审理期间,景洪市人民法院分别于1018日、21日接访了原告鲁远芝。接访中了解到:鲁远芝现年74周岁,八年前丧子,留下三个未成年的孙子女需要抚养,平时依靠拾破烂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她,在2015329日的一场车祸让她失去了左腿,也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为了切实解决鲁远芝目前的生活状况,在结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已将案款120000元转账到本院的情况,经与其代理律师多次沟通协调,并逐级报经院长批准,承办法官、书记员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于1021日到鲁远芝的住处向其转交预付的案款现金20000元。


    面对案件未生效法院就向其转交预付案款现金20000元的举措,鲁远芝老人终于露出了笑脸,对法官和法院的行为多次表示感谢。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此案件正在上诉期间,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原则上不应当清退案款,但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对待。作为人民法官不应当只会办案,更应当考虑如何竭尽所能去保护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