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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调解一起金融借款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30 15:08
 

 

825,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金融借款纠纷案,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州邮政储蓄员工共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全程,参与“阳光司法”活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称:被告门罗于2012530日向原告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经调查、审批,原告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双方于2012620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用被告门罗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南联山村委会的10.28亩橡胶林地及被告刚初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南联山村委会的38.25亩橡胶林地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对被告门罗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出具了同意财产抵押担保承诺函,自愿为被告门罗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愿意承担被告门罗贷款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在被告办妥相关手续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620日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期限8年,于2020619日到期。由于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于20154月至20164月期间共向被告下发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5份,但被告至今仍累计拖欠9个月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全额归还原告。截止2016420日,被告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07,001.08元和欠利息人民币9327.48元,合计人民币216,328.56元。由于被告不按合同履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计收逾期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时根据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620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于20161212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返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按前述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则所签一系列合同继续履行;如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未在20161212日前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则解除《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门罗、批拥、啊冲、门秀、王志强、王忠平、王红英、王小青、刚初、门飘、初生在次日即需立即偿还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本金截止起诉时为207001.08元人民币,最终以原告出具的本息清单为准),并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原告对贷款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论何种情况下,均按他项权利登记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