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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提效率 司法为民促公正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25 17:08

 

82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州分行诉被告张乔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合议庭经过合议,对该案作出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乔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8785.38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7977.52元,负担诉讼费1237元。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2013325日被告张乔东向原告建行州分行申请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用于分期购车,申请金额240000元,分36期支付,手续费率为13%,手续费金额31200元。后原告建行州分行于201343日核准并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张乔东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并未按约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至今拖欠信用卡本金金额48785.38元,由此产生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977.52元。

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通过充分的庭审准备、证据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当庭宣判。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更好的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内容,并定于次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此举,不但体现了审判人员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主管领导对审判工作的重视,更体现了人民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便民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