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到执行现场,共同见证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的阳光执行。经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与州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该案件历时5个多小时最终顺利执结,受到在场的代表、委员、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诉蒲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蒲某于1986年3月进入州公安局主要负责绿化、卫生等工作,现已退休。位于景洪市东路7号第22幢101号的房屋系原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所有,2013年12月25日,为解决原告州公安局新招录单身民警、工作人员的临时居住问题及改善民警值班备勤条件向长期占用该房屋的被告蒲某下达了搬迁通知,但被告蒲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搬离。该案经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景民一初字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蒲某搬离该房屋。判决生效后,蒲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和解未果,在送达执行通知和执行公告后,被执行人蒲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蒲某搬离位于景洪市东路7号第22幢101号的房屋。根据该案案情制定了具体的执行预案,抽调精干执行干警10余人集中执行,并加派司法警察干警7人现场保障执行,同时邀请景洪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对执行现场进行监督,并对该案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光明向见证执行的市人大代表、委员及社区群众详细介绍了案件判决和判后所做的工作情况等。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冒高温顶酷暑,经过搬移房屋内堆放的物品造册备案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搬离。至当日20时许,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并及时办理了结案手续。
邀请参与的人员在全程监督执行工作后,对法院执行过程的规范性给予了肯定,认为法院在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程序正当、措施有力,特别是以执行公开的方式,让人大代表、委员及社区群众亲临现场感受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的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纷纷表示,“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景洪市人民法院法院通过阳光执行、公开执行、共同见证执行,不仅能让各界代表参与执行工作、监督执行工作,而且也有利于增强执行合力和威慑力,提升司法公信,真正收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