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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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3 17:03
本院受理(2015)景执保字第31号申请人XX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执行保全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于营业厅和仓库的价值相当于3786005.00元的奇瑞相关品牌新车45辆,现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对该公司车辆进行保全查封。保全的车辆指定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XX看管。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接到看管人刘XX的电话,得知景洪市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车辆被其他与该案无关的债权人私自开走,接到该电话后本案执行承办人和本院执行局人员立刻赶往现场,与嘎洒派出所取得联系协助合作。并且把法院查封车辆找回。
此案体现了我院执行局为案子的尽心尽力,也体现了我院执行人员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