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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高墙内”审理民事案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7

7月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组成合议庭到西双版纳监狱“高墙内”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洪市某小额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某、杨某某、玉某、白某某、刀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6月2日,被告玉某、杨某某以和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合伙从事木材加工业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玉某、白某某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到房管处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刀某某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刀某某共同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2年。到期后,被告玉某、杨某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景洪市某小额有限公司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玉某、杨某某、玉某、白某、刀某某、王某某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1521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原告景洪市某小额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某、白某某进行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权,对被告刀某某进行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权;判令被告玉某、杨某某、玉某、白某、刀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承担所欠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九点五的利息以及百分之三十的罚息(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围绕着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但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对借款事实以及还款达成协议,合议庭无法进行调解,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