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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1-05 10:11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2013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3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是属行政单位。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73人,其中:财政全供养73人;在编实有车辆20辆。退休人员17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3年市法院决算总收入1062.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60.22万元,占总收入的99.80%;其他收入2.08万元,占总收入的0.20%。

部门决算总支出1770.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83.12万元,占总支出72.46%;项目支出487.66万元,占总支出的27.54%。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3年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83.1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0.95%;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49.05%。

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动原因分析:1、基本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1)我院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相应费用增加;(2)、办公设备购置:购新办公大楼办公桌椅及68台电脑、4台复印机、18台激光打印机、2台笔记本电脑、健身器材、执法记录仪、装订机等办公设备;(3)调资,工资标准提高,调入4人,相应工资及费用增加。(4)、搬新审判大楼办公,相应水电费及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及各种费用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项目支出减少的原因分析 2012年审判大楼工程支出是1566.87万元,2013年审判工程支出是487.66元。相应2013年项目支出减少。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3年市法院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6.8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88%。与上年对比下降26%原因分析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2012年审判大楼工程支出是1566.87万元,2013年审判工程支出是487.66元。相应2013年项目支出减少。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66.8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审判大楼建设。

五、“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市法院201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55.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5.2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0.11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2年决算数减少6.9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具体情况如下:公务接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去年相应减少,主要是因响应习总书记厉行节约号召,减少不必要的接待,节约开支标准,公务接待费相应减少。我院2013年财政同意核减2辆车,本院车辆统一收回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相应公务用车维护费用减少。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3年我院年末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2013年市法院末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20万元,比2012年减少5.0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及特殊业务用车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3年公务接待费开支20.11万元,比2012年决算减少1.92万元。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 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省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