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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宣告普文糖厂破产

作者 :民二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1-19 15:01

 

2009年4月28日,我院立案受理了西双版纳普文糖厂申请破产一案。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了破产管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2009年5月12日,到普文糖厂向职工进行破产公告,了解企业和职工的状况。之后,督促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5月20—22日接管了普文糖厂的印章、文书证照、档案资料及财产。同时,想方设法与已知债权人进行联系,并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对未知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3个月),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进行债权的申报、登记工作。2009年9月17日上午9时,本院如期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到会债权人52家,市财政局、经济局、土地局及评估单位列席了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院依法指定中国农行西双版纳分行委托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彭建华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本次会议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对是否继续经营普文糖厂胶茶厂、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及是否通过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了审议。破产管理人依法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相关补偿安置费用、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查确认情况进行了通报,认为普文糖厂全部资产评估值为1696.66万元,加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576.46万元,共计为3273.12万元,而企业负债达6307.09万元,普文糖厂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依法破产的法定条件。之后,我院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对申报的61家债权人最终确定了60家(其中有担保债权的两家:州农行及州环保局),并分别下发了确认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裁定书。同时,针对破产企业职工提出的一些疑问及要求,属于破产案件审理范畴的一一做了答复,不属审理范围的也做了相应指导。

目前,我院经审理查明,西双版纳普文糖厂成立于1959年,1960年建成投产。1981年9月,为解决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问题,创办了一个胶茶厂。现普文糖厂资产评估价值为16966525.33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5764600元,已收和应收债权为133416.55元,三项合计为32864541.88元,所申报并经确认的债务为52342825.26元,两者相差19478283.38元。普文糖厂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依法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院于2009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普文糖厂破产,并在下一步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