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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买福利房资格的风波

作者 :李碧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30 10:12

 

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转让购买福利房资格的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单位的职工,依照西双版纳州政府的相关政策,原告享有购买公务员小区别墅有资格,因为原、被告双方平是关系较好,经双方口头协商,原告无偿将此购买的名额转让给了被告,于是被告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后原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得知此事,反对原告的转让行为,原告心生悔意,向房地产公司表明不愿让名额让给被告,同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此转让行为,被告则认为原告当时已经同意了转让行为,办理过相应的手续,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原告事后反悔无事实根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户名变更协议及本案事实,原告未收取被告任何费用,双方不存在买卖或任何等价有偿的关系,原、被告双方应该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被告辩称双方转让的是一种权利,而非财产,故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法律条款。本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指的是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购房权”是西双版纳州政府给予持有一定资历的相关人员的一种福利购房的权利,其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同等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金钱价值,应该认定为一种财产,故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告(赠与人),在双方购房户名变更之前,向被告(受赠人)及房地产开发商明确表示要撤销购房权的赠与,故原告的撤销行为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官的协调,原、被告同意协商解决此纠纷,商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购买资格归被告。

虽然本案的纠纷已得到和平解决,但通过本案例,给我们一定的法律启示。在西双版纳州公务员小区,类似的转让行为还很多,有些是无偿的转让,有些是有价转让,不管是哪种情形,双方都应该慎重处理此事。因为口头协商的内容较难留存,发生法律纠纷后,双方都无法举证,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转让方要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作为受让方要秉着等价有偿原则,双方自觉遵守约定,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