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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两年争输赢 庭上一笑泯恩怨

作者 :民二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29 09:12

 

2009年11月23日,随着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的代表人周国辉将140000元现金从中国建设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景洪东路分理处提走,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诉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圆满结案。

2007年11月,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与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因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了纠纷。

2009年9月10日,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9月1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诉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景洪人民法院民二庭于11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经过承办法官深入细致地调解说服,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于2009年11月3日达成协议:

一、扣减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租金人民币2987299.44元,由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再支付租金等费用人民币189529元。

二、因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向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用四钢材料一批,由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于2009年11月3日向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9529元。

三、原告应归还被告的四钢材料及被告多还原告的材料:钢管2200.40米、扣件(22070+718)=22788套或双方所确认属于被告的材料,由被告自原告处拉走,自被告拉走材料后原借条作废,或被告将材料寄放于原告处,原告予以无偿保管。

四、由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已冻结的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景洪市北岸康城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景洪东路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51万元进行解除冻结。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租赁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六、本案诉讼费8559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景洪市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承担2140元,被告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40元。

该案件从立案到案结,从当事人之间箭拨驽张到化干戈为玉帛,充分体现了民二庭认真贯彻执行“快审快结、化纷止争,以调解为主”的审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