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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作者 :蒋春艳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29 09:12

 

2009年11月12日,我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7年初,被告孙惠芬为原告马利管理橡胶林地财务工作,原告马利预付管理等费300000元。经过双方结算实际应支付被告孙惠芬274611.40元,被告孙惠芬应退款25388.60元,后该款被告孙惠芬作为私人借款于2007年11月24日向原告马利写下“借条”一份,除偿还5000元外,余款20388.60元至今未还,原告马利追索未果,便诉至本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孙惠芬以原告马利于2008年8月20日出具给的一份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为据提出反诉。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法庭调解无果。

双方各持一份对方出具的“借条”对簿公堂,究竟谁欠谁的款?原告马利出具给被告孙惠芬的“借条”后于被告孙惠芬出具给原告马利的“借条”,而原告马利反而把被告孙惠芬告上法庭?真真假假,谁的证据真实可信,承办法官该如何判断该案?此时,原告马利提出申请,请求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承办法官取得被告孙惠芬在有关部门所作的笔录后,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质证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孙惠芬在笔录反映的一句话进行质询,要求其解释说明这句话与其提交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被告孙惠芬无言以对。对此,承办法官提出了自己对该证据的认证观点,并与被告孙惠芬分析案情,并告知被告孙惠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解决矛盾。承办法官让被告孙惠芬判断分析自己的反诉请求是否能足以反驳、推翻对方的证据,被告孙惠芬三思后当即表示愿意撤回反诉请求,与原告马利和解息事。之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矛盾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