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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有交通肇事获刑又获赔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28 17:12

 

12月1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张开有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交通罪判处被告人张开有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双版纳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因其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24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279元。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终于有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张开有驾驶云F37549号中型自卸货车拉水泥(核载2605kg、实载18000kg水泥)由普洱驶往景洪。13时30分,当车行至国道213线勐景段K16+700M时,该车辆制动失控,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张虎驾驶的云KT0322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导致KT0322号客车失控180°转向后向右倾斜横滑与道路南侧油棕树相撞,车辆右侧坠地侧翻。之后,云F37549号中型自卸货车继续前行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封地驾驶的云K60902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云K60902号轻型普通货车受到撞击后停于道路中央。云F37549号货车继续前行驶离道路,车辆右侧与道路北侧水沟山墙相撞后向右侧翻。造成云KT0322号车乘客徐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张虎及乘客郑某某等19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开有于事故当天在事故现场被抓获。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开有驾驶安全机件(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违反装载规定的车辆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安全机件(制动器)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接近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尾随连续相撞,张开有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虎、王封地无事故责任;五名死者及郭某等人无事故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西双版纳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以被告人张开有的犯罪行为致使其管理公共财产受到损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虎以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开有赔偿经济损失110024元和2455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开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合格车辆并超载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处理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十人轻伤、十四人轻微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毁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张开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开有的犯罪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坏、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虎的经济遭受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西双版纳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的合理诉请1102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虎的合理诉请15279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开有不服,已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