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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作者 : 陈前妃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5 17:12

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三件案件,原告马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原告马某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在耽误了自身纠纷处理时间的同时也会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