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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盗窃财物 当庭认罪仍被判刑

作者 :艾相宰、许梦铭雪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1-21 15: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景洪市农贸市场附近尾随被害人罗某某至白象花园步行街与庄洪路岔路口处时,趁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之际,将放在背包口袋内的一部银色华为Mate7手机盗走。2017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景洪市财富中心正门口停车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花坛边的一辆钥匙未拔的迅龙牌XL125T-8A型蓝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银色华为Mate7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的蓝色迅龙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38元。被盗手机和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

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及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共价值人民币4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