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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构成诈骗被判刑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1-20 09: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意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本金的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12月至2016年,被告人玉某某使用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碧贷记卡恶意透支本金99796.83元人民币,费用82874.34元人民币,利息31436.24人民币,共计214107.41元人民币。20093月至20166月,被告人玉某某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分行金穗贷记卡恶意透支本金44717.07元人民币,利息及滞纳金14245.61元人民币,累计金额58962.68元人民币。201010月至20166月,被告人玉某某使用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分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42961.21元人民币,滞纳金4751.71元人民币,累计金额47712.92元人民币。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玉某某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信用卡多次透支本金11080.94元人民币、费用1849.90元人民币,利息893.51人民币,共计13824.35元人民币。经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还款,被告人玉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及住址,导致信用卡本金无法联系。

被告人玉某某共计恶意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本金198556.05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98556.05元,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及住址,躲避催收,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玉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能够积极还清所欠银行透支的款项和各种费用,避免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并取得了各家银行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玉某某透支信用卡系用于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