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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起事故 划分责任负主责

作者 :铁晴雯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6-21 10: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一起因酒驾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1101.6元,被告杜某某之前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陈某某垫付的60000元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迳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9时20分许,原告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由勐仑方向驶往勐罕镇方向,车辆行至景仑线K35+900M处,由于车辆失控侧翻滑到,陈某被对向被告杜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碾压,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派员勘察事故现场后认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机动车交强险且后载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室事故主要过程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道路上行驶,在遇到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系乘坐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经查实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则保险期间内。关于双方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017年918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杜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2128元。承办法官于1215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死者系未成年人给家属造成了一定伤痛,承办法官调解未果,便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警示: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判决得到了解决,但却弥补不了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悔恨。此案警示一定要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为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