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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硬贪污受贿巨款一审被判10年徒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5 16:12

 

作为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土地分局工作人员的岩硬,不但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反而利用工作便利,大肆贪污、受贿巨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廉洁性。2009年11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硬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硬在本案中存在三个犯罪事实:即

一、贪污事实:1.2004年5月,景洪市嘎洒镇曼弄枫村委会曼贺蚌村因村务活动资金不够,村长岩罕吨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借款,被告人岩硬通知曼弄枫村委会转曼景勐村的土地补偿款30000元到曼贺蚌村帐上。2007年,村长岩罕吨让会计岩叫龙取30000元现金归还给岩硬,后岩硬和岩罕吨、岩叫龙三人将该款平分。2.2005年11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征用该村委会的7.3亩土地,被告人岩硬和曼弄枫村委会的干部岩勇、岩罕龙、岩毛商量虚开增加面积,被告人岩硬在制作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时把面积改为8.3亩,每亩的土地补偿价为25000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将补偿款拨付到曼弄枫村委会帐上。同年11月11日,岩罕龙以岩香土地(青苗补偿款)名目将25000元取出来,被告人岩硬和岩勇、岩罕龙、岩毛四人将该款侵吞。3.2006年3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曼景勐村被征用土地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时,被告人岩硬对曼景勐村实际报送村民补偿的76069元数据未到实地丈量,在制作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时含糊笼统地做成集体水田93069元,从而人为加大补偿金额17000元。在93069元补偿款拔付到曼景勐村后,曼景勐村又以返给管委会的名义提出7000元给被告人岩硬。4.2006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因修建10号路占用景洪曼弄枫村委会曼景勐村村民岩罕景哈家的房屋,岩罕景哈家应补偿房屋拆迁损失为52845元。曼景勐村村长岩宽到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事时,被告人岩硬让岩宽代岩罕景哈领回21600元。被告人岩硬在拨付曼景勐村的补偿时未扣除已经支付的21600元,将21600元重复拨付到曼景勐村,并让会计小岩勒将补偿款30000元存到岩罕景哈家的存折上,多出来的22845元被告人岩硬让小岩勒存入其个人帐户上21845元,余1000元,被告人岩硬授意小岩勒将该款补偿给村民岩马拉。5.2007年4月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曼贺纳村征收避寒山庄道路使用土地,其中有1.67亩集体权属的土地,被告人岩硬和村长岩坦商量,该地在制作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时把集体所有权属改为岩坦个人所有,被告人岩硬制作一份一式两页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将1.67亩土地一份写成集体,另一份写成岩坦个人,一亩土地的征收价是2.5万元,1.67亩价值41750元。被告人岩硬让岩坦到管委会财务上领取了58949元(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中的其他补偿),被告人岩硬拿走其中的17199元,用该款零星地补偿给村民岩烧、岩罕响、岩叫、玉况10852元,余款6347元被告人岩硬将其占为己有。6.2005年11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曼景勐村征用土地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时,被告人岩硬未到实地丈量,将曼景勐村报送村民补偿的70.84亩,价值31878元,在制作征地拆迁补偿明细表时,含糊笼统地做成集体水田93.7亩,价值42165元。从而加大补偿面积22.86亩,套取补偿金额10287元,被告人岩硬个人从中收取8500元。

二、受贿事实:

2007年,被告人岩硬将曼达村公路工程介绍给“省建公司”的马兴文,马兴文拿到工程后,为了表示感谢,在标美洗头城洗头时送给被告人岩硬10000元。后被告人岩硬生病出院在家休养,马兴文送给被告人岩硬5000元。

三、其他事实:

1.2006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因修建10号路,占用到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曼景勐村村民岩勒爹家的房屋,根据实地丈量,岩勒爹家应补偿房屋拆迁损失为100000元,岩勒爹要求被告人岩硬多补,被告人岩硬在原来测量的基础上加大数量多补给岩勒爹10000元。2.2006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及下属9个自然村的村长到九寨沟旅游,被告人岩硬让曼弄枫村委会主任岩勇带20000元去,岩勇将曼弄枫村委会的公款提出20000元,在旅游途中,被告人岩硬和纪开龙、岩勇、李玉成四人将20000元平分。2008年11月检察机关在曼弄枫村委会调查征地补偿情况时,四人将所分得的钱退还曼弄枫村委会。同月27日,岩勇将20000元交给了会计岩罕龙存入银行。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岩硬已退邀侦查机关的赃款为80000元。被告人岩硬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硬在担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土地分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土地面积、加大补偿、重复补偿等方式与他人共同侵吞国家补偿款共计13503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岩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岩硬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岩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侵吞国家补偿款,收受他人贿赂,本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岩硬在案发后,已退赔部份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