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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误伤他人 赔偿被判缓刑

作者 :艾相宰、陶梦诗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16 08: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误伤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岩某因酒后误以为被害人岩某在挑拨其与儿子岩某扁的关系。被告人岩某在自己家楼梯口拿到一根木棍,找到被害人岩某后用木棍殴打其的头部及颈部,导致右锁骨骨折。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岩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岩某的谅解,依法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