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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水导致相邻不和 法官查明事实作公断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0-11 11: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水管排水不畅而引起的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令该案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分别经营的景洪佳琦美容店与景洪水中花内衣店两家店面相毗邻,中间有一根排水管,由西客隆酒店二楼延伸而下,埋在被告店面的地板下。被告租用西客隆酒店门面经营进行店面装修时,未对排水管进行保护及加长处理,后排水管贴近走道的部分被路人踩断。2009年7月13日,天降暴雨,由于原告的门槛较低,该排水管的雨水回灌到原告店面内,导致原告地板条受损变形。为此,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将被告罗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被告对埋在其店面地板下的排水管虽不享有所有权,但负有管理职责。排水管雨水回灌导致原告店面地板条受损变形,被告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原告的门槛较低,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参考原告铺设地板条的费用,酌情支持支持600元。原告主张其产生停业损失600元,因未提供相关依据,不予采信及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