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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毒品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0-11 11: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并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贾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被告人贾飞携带毒品入住景洪市嘎洒镇雨林宾馆,嘎洒派出所民警同月次日在对该宾馆清查时,发现被告人贾飞神色慌张,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审查,经尿检呈阳性。并于当日即对被告人贾飞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在将其送往景洪市行政拘留所关押途中,被告人贾飞将携带在身上的毒品丢弃在行政拘留所大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月20日,景洪市公安局作出了对被告人贾飞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查获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39.6克。在庭审中被告人贾飞辩称:是自己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以前是害怕,没有在侦查机关说实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飞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人贾飞犯运输毒品罪,因仅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侦查机关人员证词,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映证,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否认其是运输毒品,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