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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审职务侵占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9-19 11:09

 

9月1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岩罕、岩香、任忠祥职务侵占一案,三被告人所在的勐龙镇曼栋村委会曼弄较村民小组50名村民持旁听证到庭参加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7日,景洪市国土局将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先期支付给景洪市勐龙镇曼栋村委会曼弄较村土地占用补偿款2001000元打到勐龙财政所。同月24日,勐龙镇财政所按照曼弄较村上报的144户村民分配名单将2001000元按照每户13895元的数额打到曼弄较村各户的“惠农卡”帐户上,之后,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人以村寨需要留部分资金建设为由,在村干部、村委员、群众代表的监督下,将已经打到曼弄较村民各个帐户中的2001000元土地占用补偿款全部收回,交由村长岩罕、会计岩香等人处保管。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和村委员、群众代表等16人以四处到各个部门上访、反映情况,比其他村民辛苦为由,侵占土地占用补偿款160000元,并再追加4万元给16个人中最辛苦的村委员任忠祥,合计侵占200000元人民币。并且岩罕、岩香、任忠祥还要报销前期16人为追要土地补偿款所垫支的各项费用94695元,其中以支付法律法规咨询费用名义开支50000元,实际仅支付23000元,虚报的27000元被告岩罕、岩香、任忠神三人私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村上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岩罕、岩香、任忠祥的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