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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触犯刑律各有“归宿”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8-27 16:08

 

8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并处罚金各10000元人民币;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文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赔偿因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26925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到景洪市大渡岗乡香烟著村(属集体林),勐养镇白花山(属集体林),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三棵版纳黑檀,并将树干表皮剥离后,把黑色树心部分锯成长1.7米-2.4米不等规格的木材运回被告人罗宗坤家藏匿。被告人罗宗坤和文洪商量好收购木材一事后,2010 年1月5日,被告人文洪租车来到罗宗坤家收购剥离好的版纳黑檀木材,在装运过程中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当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文洪脱逃后于同年3月3日被抓获。经技术鉴定: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砍伐的三株树木为版纳黑檀,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损失林木材积 10 .77 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6925元,被告人文洪收购木材为版纳黑檀,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木材积为2.4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375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宗坤、罗忠平、郑天荣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林和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版纳黑檀三株,损失活立木蓄积 10.7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692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文洪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版纳黑檀,木材积为2.4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37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洪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文洪、罗宗坤已达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版纳黑檀的合意,被告人文洪的收购行为已完成,因公安干警及时赶到,被告人文洪在抓捕过程中未能付款或将树运走的行为逃跑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文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宗坤、郑天荣、罗忠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69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天荣、罗忠平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