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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财产 法院判决主人赔偿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8-27 16:08

 

7月1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饲养的动物损害财产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宣判决,由被告李加友、李红平、李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蚋向原告陈宣奎赔偿经济损失200750元。

根据庭审和质证后,法院确认了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12月11日,原告陈宣奎与景洪市勐旺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勐旺乡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陈宣奎承包座落在景洪市勐旺乡回头山片区的荒山24000亩,承包期限为60年即从2005年12月30日至2065年12月30日止。合同签订之前,被告李加友已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居住并建盖有屋舍。2008年6月至11月间,原告种植的橡胶被三被告饲养的牛群毁损了18500株,合计人民币200750元。后经景洪市司法局勐旺乡司法所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李加友系被告李红平、李红宇之父。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三被告在饲养牛群时,因疏于管理,致使牛群啃吃原告种植的橡胶树,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三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经审查,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750元;考虑到三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故应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