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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咬人被告有错 起诉索赔原告获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8-13 15:08

 

被告黄某某夫妻怎么也想不到由于家里饲养犬咬伤租房人的孩子,竟惹出一起民事官司。8月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由饲养犬咬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黄某某、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李某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1233.8元;被告黄某某、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有一亲戚长期租住二被告房屋。2010年1月22日16时许,原告应其父亲的要求去被告家找该亲戚时,被告家的一条大狼狗将其右耳咬伤。原告于当日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耳垂皮肤裂伤,开支医疗费242.8元。原告还在景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及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针水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741元。原告伤情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诊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发生伤情鉴定费250元。被告黄某某、李某某饲养的狗未办理养犬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明知自家有租房户,时常有未成年人出入玩耍,而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其家饲养的狗致伤原告的事实发生,且其饲养的狗又未办理养犬登记,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举证不能证实事发时原告李某某具有重大过失,故对被告提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原告主张医疗费983.8元、伤情鉴定费250元合理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考虑到犬类致伤的危害性、危险的潜在性以及对未成年受害人今后生活所产生的恐惧心理、精神痛苦等因素,本院酌情考虑予以支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