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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施实绑架 触犯刑律获刑11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7-13 15:07

 

7月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姜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姜波和郭昆、杨全新(二人已判刑)、杨全新的老表(姓名不详,在逃)、阿彪(在逃)为向被害人曾桂辉勒索财物,共同将被害人曾桂辉由景洪市菜阳河砖厂绑架至昆明市禄劝县的一山洞里,绑架过程中威逼被害人向其砖厂打电话告诉厂里,他在外玩耍,如有人来开车子就让他们开走。姜波一伙人把车子开走后,把被害人身上的 1800 元现金和银行卡搜走,又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从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4000元。后又向曾桂辉的父亲勒索50万元人民币,且预谋好拿到钱后,将曾桂辉杀掉灭口。郭昆知道要杀人灭口后心里害怕,便于同月17日趁他人熟睡之机,同被害人共同逃到禄劝县城,被害人曾桂辉趁机跑到禄劝县公安局报案后获救。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姜波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波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劫持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波提出其未开车和到银行取钱的辩解,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