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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内财物 归案获刑七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5-19 08:05

 

5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阮必恩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阮必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6月14日18时30分,被害人洪某和黄某把自驾轿车停在景洪市全记海鲜馆停车场路口处后去吃饭。20时许,两被害人吃饭出来发现放在车后行李箱处的两个包被盗。包内装有 10000 元人民币和一张欠条、一个 U 盘;一部黑色的诺基亚 N73 型手机和手机上的一串小葫芦挂件、手机电池和充电器、一个 U 盘等物品。被害人洪某当即报了案。被害人黄某随后从监控录像中看见是一名男子拿着她和洪某的包在电信门口路上打了一个电话后,坐进一辆驶来的银白色的无牌小轿车里。同月17日,黄某在景洪市景兰国际酒店后面发现涉案的银白色的无牌小轿车后报警。景洪市公安局接警后派民警蹲守未果,遂将该车扣押。经搜查被扣车辆,在该车里查获黄某的两块手机电池、一个 U盘和挂在手机上的一串小葫芦挂件、洪某的一个 U 盘。同时查获一台银白色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电脑包里装有硬盘一个、护照一本。经查,银白色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硬盘和的护照等物品,系周某在同月11日19时 20 分许,将自驾车辆停在昆明市世纪城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广场,人离开车后,车内被盗走的物品。同月 18 日,被告人阮必恩来到景洪市公安局领车,声称涉案车辆是他的,一直由其驾驶。在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被告人阮必恩不能出示涉案车辆的有效证件,也未能对车上的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黄某指认的物品作出合理解释,景洪市公局办案民警遂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65元、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80元、黑色诺基亚N73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白色U盘价值人民币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必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7961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必恩虽始终未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故被告人阮必恩的相关辩解,均不予支持。被告人阮必恩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到庭审中拒不认罪,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深,且系流窜作案,应予以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