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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缅甸未成年女子 罪有应得被判刑四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5-19 08:05

 

5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罗艳拐卖妇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罗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罗艳以到景洪市附近为咪某找男朋友嫁人为由将咪某(生于 1995年2月12日)和其婶婶罗某从缅甸带至景洪市。同月 17 日在未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把咪某和罗某从景洪市骗到昆明市,随后罗艳通过刘自芬在曲靖与一个名为“小丽(真名不详)”的人结伙又将咪某和罗某带至安徽马鞍山当涂县新市镇。刘自芬在此期间又与丹阳镇人邓立全联系,随后刘自芬、邓立全、罗艳等人带着咪某在当涂县新市镇附近多处寻找买主,并劝罗某也留下嫁人,遭罗某拒绝。最终,罗艳等人找到安徽马鞍山当涂县新市镇陶振发家后,在与陶振发商谈过程中,陶振发提出要看身份证,罗艳便寻机利用咪某不识中文和汉语不熟的便利,让咪某冒充罗艳自家户籍册上女儿肖珊珊的名字,罗艳则自称是肖珊珊的婶婶,同时对陶振发谎称“肖珊珊”的身份证正在办理中,向其虚构咪某的家庭情况。最终刘自芬,邓立全,罗艳三人在未告知咪某的情况下,与陶振发谈妥以28000元把咪某卖给陶振发作儿媳,先支付18000元,余款待办了户籍手续再支付。被告人罗艳则答应咪某介绍成功后,就给咪某的父亲5000元人民币,并称过几天后就来接咪某回家。陶振发为其子“娶妻”一事,共预付人民币 18000 元给罗艳、邓立全和刘自芬三人,罗艳从中分得人民币15000 元。余人民币3000元中被邓立全扣下2000 元作为罗艳等人来时所用的路费,另1000 元人民币拿给了刘自芬。罗艳带罗某返回景洪市后,随即便去缅甸咪某家,拿出 6000 元给咪某父亲,咪某父亲拒绝收钱,并要求罗艳将咪某带回家,否则便报警。罗艳从缅甸咪某家返回后,将带回的钱用于赌博挥霍。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罗艳到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投案。2009年8月9日,景洪市公安局将解救出来的被害人咪某,移交给了缅甸南板政法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艳以出卖为目的,在未告知咪某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咪某拐骗至安徽省马鞍山当涂县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艳辩称无获取非法利益目的,所获15000元是准备交给被害人咪某父亲的辩解,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人罗艳在投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罗艳构成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