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利用职务贪污巨款 两办主任终获重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25 11:02

 

2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504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明,基诺族,大学文化,系景洪市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林改办主任、西双版纳州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执行逮捕。2005 年11月 1 日,被告人王志明在担任景洪市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景洪市基诺乡林业工作站分配给基诺乡巴来村委会巴来小寨的 221 亩退耕还林指标安排给其父亲大阿保 45 亩、二嫂沙都 31 亩、五哥优迁 32 亩,之后以赡养老人为由,将其前述共计108亩的退耕还林的部份补助款交给自己做主开支。从 2005 年至 2008 年4 年间,大阿保、沙都、优迁和被告人王志明先后获取了108 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12320元。2005 年 11月 15 日,被告人王志明在担任景洪市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分配给景洪市普文镇林业工作站中的 49 亩退耕还林任务指标调整到基诺乡巴来小寨,未经局领导同意,在其侄儿王小林的地块上划分出三份,安排给波气 37 亩、安排切资 5 亩,安排给王小林 7 亩。王志明称该 49 亩退耕还林指标是自己争取来的,并从中拿走 30 亩退耕还林的补助款,按每年 260 元/亩计,从 2005 年至 2008 年,王志明在 4 年间拿走 30 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 31200元;王小林、波气分别在 4 年间各拿走 7 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 7280元;切资在 4 年间拿走 5 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 5200元。在被告人王志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期间,涉及本案的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未依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公示。另,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志明退缴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赃款50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采用不依照国家规定公开和公示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的方法,非法占有国家资金15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被告人王志明向检察机关退赔了部份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