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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法侵占国家资金 副站长获刑5年吞苦果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23 09:02

 

2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赃款5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系景洪市勐养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04 年至 2008年期间,被告人代某通过与景洪市大渡岗乡关坪村委会二台坡村民小组农民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他人土地中的50亩划归为退耕还林用地,在2005至2007年三年期间,以每年领取50退耕还林土地的1300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形式,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 39000元。因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2008 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13000 元未领取。在被告人代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期间,涉及本案的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未依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公示。因涉嫌贪污罪,被告人代某于200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采用不依照国家规定公开和公示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的方法,非法占有国家资金5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某无罪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身为景洪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知道和应当知道退耕还林的各项法定程序,其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套取、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资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贪污总金额为54500元,由于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中,有关被告人代某贪污一次性种苗补助费2500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被告人代某并未到检察机关和发放退耕还林资金的国家机构退赔赃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某已退出赃款应从轻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代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