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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 触犯刑律终获刑五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23 09:02

 

2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系景洪市林业局大渡岗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0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罗某在担任景洪市大渡岗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于2004 年在辖区内的干坝村委会亮塘村承包了387 亩集体轮歇地种植茶叶。2005年景洪市林业局分配给大渡岗乡 1500 亩退耕还林的指标,亮塘村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有被告人罗某承包的地块,被告人罗某便通过在亮塘村民小组召开的亮塘村群众会议,决定将罗某承包的387亩中的80亩地块作为退耕还林地块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该村每户农户则另享受2亩的退耕还林地块的补助。此后,被告人罗某利用亮塘村村民周某某、余某某的名字各办了40亩的退耕还林承包经营假合同。 2005-2006年间先后以周乔伟、余守伟的名义在大渡岗乡林业工作站领取了41600 元的退耕还林补偿款。2008年国家退耕还林补偿使用“惠农一卡通”发放, 2007 年的退耕还林补偿款打进周某某、余某某的“惠农一卡通”内,二人将退耕还林补偿款取出后交给罗某20800元。罗某先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62400元。在被告人罗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期间,涉及本案的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未依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另,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被告人罗某于2009年3月18通知亮塘村村民小组组长吴某某到大渡岗拿钱,吴某某与亮塘村保管张某来到在大渡岗林业工作站,被告人罗某对吴某某与张某称自己拿到62400元的退耕还林补偿款不应该拿,要退还给亮塘村民小组,吴某某和张某收下该款后开了一张农村发票给被告人罗某。其后,被告人罗某又于2009年6月15日,向检察机关退缴了62400元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采用不依照国家规定公开和公示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与虚构退耕还林承包经营合同的方法,非法套取、占有国家资金624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构成诈骗罪及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的被告人罗某系退耕还林国家政策执行者,身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的客观事实不符,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所贪污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